一、宗旨:為提升海洋環境維護及水上救難能力;並積極推廣水上摩托車駕馭安全常識,減少相關事故發生,特邀水域救難團體、消防、海岸、海巡單位及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有關之業者,舉辦「水上摩托車駕駛與救難技術訓練」,藉由訓練達到救災防溺及推廣水域活動安全教育之目的。
二、依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墾管處)與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合作備忘錄事項辦理。
(一)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
(二)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非亞奧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教練裁判講習會實施計畫。
(三)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三、目的:協助水上摩托車教練(含駕駛及操作人員)取得證照及水域主管機關認定之資格證書後,每年均可參加水域主管
機關(或委辦單位)舉辦之安全教育(複訓)講習,以維護園區活動安全及服務品質,並作為證書屆滿換證之依據。
四、主辦單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五、承辦單位:屏東縣水中運動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六、協辦單位:屏東縣恆春鎮南灣水上摩托車發展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水上摩托車安全教育推廣訓練委員會
七、講習日期、地點:
(一)室內課程(學科):如課程表(附件一)
時間:110年10月1日08:30-17:00(星期五)
地點:墾管處生態研習中心(94644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TEL:08-886-1321)
(二)室外課程(術科):如課程表(附件一)
時間:110年10月2(六)-3(日)09:00-17:00(星期六、日)
地點:墾管處海域
(三)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原則」第四點之標準。
(四)符合現地文化課程、包含保育課程及救生訓練課程。
八、參訓資格:
(一)年滿18歲、高級中學(含同等學歷)以上畢業者。
(二)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良民證且無下列之罪章情事;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三)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持教育部體育署認可之運動協會或救生團體所辦理核發之救生員證或可於半年內取得救生員證者。
2.水域活動教練相關證照(教育部體育署認可之運動協會或救生團體所辦理核發)。
3.沒以上證照者,需經過游泳檢定測驗及格,測驗內容為200m 於6分鐘內完成。
(四) 報名名額以屏東縣恆春鎮南灣水上摩托車發展協會會員優先。
九、訓練器材:
(一)水上摩托車四部。
(二)魚雷浮標四支。
(三)無線電通訊器五組。
(四)長背板2塊。
(五)頭部固定器、頸圈各2組。
(六)水上摩托車救援滑橇2塊。
(七)攜帶式大型急救背包(含3合1給氧系統)。
(八)浮球、沙袋各8組。
十、訓練服裝:
(一)共用裝備:救生衣12件、頭盔12頂各輪流使用。
(二)個人裝備:防寒衣、防滑鞋、頭盔。
十一、訓練師資:由本會水上摩托車教練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水上摩托車救援訓練授課教練團。
十二、訓練人數:最多40人,依報名順序至額滿為止,以繳交完整資料及費用者為優先。
十三、訓練教材:由教練團編輯交由本協會印製。
十四、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0年8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十五、訓練收費:
(一)新訓學員(未有任何水上摩托車證照)每人繳交新台幣1000元
複訓學員(檢附丙級水上摩托車證影本)每人繳交新台幣300元
費用內含保險、便當、教材、器材等訓練裝備,中途退訓者,恕不退費。
(二)領、換『證照費』新台幣600元/位,通過測驗領證時繳交。(協會行政費用)
電話:08-8883332 或 周教練 0936083166
十六、報名方式:一律採取網路報名,報名網站如下。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 ... ZefPsPklBhyabYPA/viewform
完成網路報名後, 請連同報名費、身份證及救生員證正反面影本、二吋照片2張寄送至【屏東縣水中運動協會】(946屏東縣恆春鎮槺林南路56巷35弄2號),完成以上手續才算完成報名,缺任一項視為報名不成功。
十七、證照年限及相關內容:
修畢全部學程通過本會考核,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製發丙級運動教練證,有效期限四年。持照人應於有效期限參加專業進修。
十八、保費:所有受訓人員,訓練其間一律投保伍佰萬元意外險,由協會負責辦理。
十九、附則:
(一)講習期間供應午餐,有關交通及住宿事宜請上網查詢。
(二)參加學員請攜帶泳衣、泳帽、蛙鏡、毛巾及個人盥洗用具。
(三)為保障學員權益及安全,講習課程進行期間均為學員投保意外險。
(四)全程參與者無缺課者,由【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頒發水上摩托車結業證書。
(五)講習全程參與無缺課者,並通過學科與術科檢定測驗及格者(70分為及格),由本會向中華民國
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頒發【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與【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丙級水上摩托車教練證。
(六)未持有第八條第三項第1款所稱救生員證與第2款所稱水域活動教練證照且全程參與無缺課者核發結訓證明。
(七)本計劃同刊登於協會網站,網址:www.cmas.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