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111年2月25日第八屆第二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一、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為辦理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長、
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秘書處應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長候選人資格書面資料審查初審工作,並將初審意見提交選委會審查。
三、選委會審查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時,應依照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明確訂定受理參選之截止日期及受理單位,並規定以限時掛號郵 件、快遞或派員遞交相關資料表件。
(二)截止收件後,由秘書長拆封,就被推薦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之各項文件,先行登記表列。秘書處依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表」(如附表一)所列檢核項目,進行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初審。初審結果按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分類,提報選委會審查。
(三)參選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未符合本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之參選資格規定者,
選委會應以「不受理」處理,並以書面通知參選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及推薦之單位。
四、本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之審查,分為「基本資格條件」、「繳交參選保證金」、「運動選手資格條件」、
「團體會員推薦程序」、等四項目,全部審核通過者,始具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
(一)基本資格條件:由秘書處審查登記參選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是否為本協會之個人會員,或為團體會員之代表。
(二)繳交參選保證金:由秘書處審查候選人保證金是否繳交及完成開立收據證明。
(三) 運動選手資格條件:由秘書處審查候選人是否具運動選手資格並於選手證明單用印認證。
(四)團體會員推薦程序:確認推薦書填載資料是否填寫完整,團體組織負責人是否親自簽章。
五、選委會接獲候選人資料後,應詳查所填資料表件是否屬實完整、有無疑義,必要時通知參選人,
依照限定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或補件。
六、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通過選委會資格審查後,選委會應正式公告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名單並公開陳列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所提供之資料。
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不得有關說、請託、期約、賄選或不法等情事,若經查證屬實者,
由選委會審議後取消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資格。
八、選委會辦理審查作業過程進行中,未經選委會同意,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名單及
其相關資料。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參選表件以不對外公開為原則,如有申請調閱者,應提出書面
申請,經選委會同意後行之,惟不得影印或傳布。
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選委會隨時修訂補充之。
十、本注意事項經選委會通過後施行。